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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台迸發內容創作者潛能

網絡發展催生各式各樣的內容創作者(content creator),從撰寫文字形式的網誌(blog)至後來以相片為主的facebook或Instagram,到最近火熱的影音直播平台,激發由用戶創作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的多元可能性。社交媒體平台除了是親友之間互相聯繫,更是內容創作者的網上舞台。facebook最近宣布內容創作者可以透過短片獲取收益,並將資格放寬,令更多影片可以參與其中。

facebook在其官方網誌透露,facebook的插播廣告格式將可開放予廣告客戶或合作夥伴獎勵觀眾的廣告出現,甚至可讓用戶透過影片與商品互動,令廣告客戶有更多途徑可與潛存客戶接觸。此外,插播廣告格式亦趨豐富,影片的前中後段都可以插播廣告、圖像廣告。過往只有3分鐘或以上的影片方可透過插播廣告賺取收益,是次facebook將門檻降低,即使只是1分鐘的影片,也可安排在影片播放了一半後插播廣告;較長的影片如3分鐘以上,則可安排於播放1分鐘後出現。

不過,要使用以上功能並非適用於新手,專頁管理員除了要事先向Creator Studio申請審核,facebook更表明專頁必須已有5條以上已發布及合乎其內容盈利政策的影片,而且在過去60天,這些影片的總觀看時數達60萬分鐘。內容盈利政策列明某些影片並不可以使用插播廣告功能,例如影片內只有靜態圖片、循環播放GIF圖片的影片、已經手動插入片中廣告的影片等等。

資料來源:星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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